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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1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16/6/16 18:02:50 浏览次数: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委十二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再创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2011年全区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和金融业发展及企业人才开发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2011年工业经济政策

(一)培育大企业大公司

1、龙头企业培育。从“5+5产业”(五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五大传统优势产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汽车配件、金属制品、文教文具)中各选出2-4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通过优先配置资源、加大技改投入、做强服务平台、鼓励产业链整合、提供融资支持等办法进行重点培育;对个别引领性强、成长性好,符合我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实行“一企一策”。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把这些企业培育成为行业龙头企业。

2、加大对大项目的引进。加大对国企、央企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的招商力度,对引进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对项目引荐机构给予5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奖励。

3、开展工业企业竞赛活动。①继续开展“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根据企业规模、增长速度、税收贡献率及发展潜力等情况,评选出五十家量大质优的强势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选出五十家产业导向好、增幅快、可以快速做大的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群体进行升级跨越。②评选“工业标杆企业”。根据企业近三年内完成的实绩,从成长速度、工业投入、财政贡献、亩均产出等方面各评选出10家“工业标杆企业”作为我区工业单方面工作先进代表。③继续进行工业企业“大力神鼎”及“大力鼎”奖评选。每年在全区工业企业中竞选出当年工业投入大、产业层次高、增长速度快、社会贡献多、综合素质好的优秀企业作为“大力神鼎”或者“大力鼎”的获得者,每年年终予以表彰奖励。上述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4、扶持先进单体技改项目。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且列入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的设备、技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0万元以下投资的技改项目由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自行出台扶持政策。

5、优先扶持“5+5产业”示范型项目。从5个传统优势产业中各选择6个以内设备、技术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5个新兴产业中各选择3个以内设备、技术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且项目列入计划后可实行30%预补,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设立转型升级基金。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升传统产业、淘汰高能耗设备等方面的引导与奖励资金。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7、大力推进“两化融合”项目。鼓励通过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与工业化融合,对列入市重点产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建设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三)发展节能低碳经济

8、不断推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做好各行业整体升级规划,对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产业进行有序、分步地治理提高,转型升级。

9、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以减少碳用量为标准,对推广应用的研发项目、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80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0、推进清洁生产。以降低碳排放为重点,被列入区级清洁生产示范单位,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每家补助审核费3万元;其节能、降耗、减污的中高费项目,参照节能项目给予补助。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1、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减少碳排放。通过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测试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进行年度考核评审,前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2、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碳排放为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取得实效后,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做精做优品牌经济

13、提升品牌群体质量。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的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的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14、扩大品牌知名度。鼓励企业增加品牌建设投入,对拥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品牌策划运作、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当年累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冠名鄞州的再奖10万元。

15、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五)推进工业设计强化战略

16、持续开展星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室)创建。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室),在全区开展企业1至3星级工业设计中心(室)评定,通过软硬件配置、效益效能提升和资源积累等综合指标考核,分别给予5至15万奖励。积极推荐区级星级企业设计中心(室)参加各级工业设计大赛,支持企业申请设计专利保护,对市级以上设计大赛获奖和区级以上设计中心(室)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

17、大力引进高端工业设计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落户鄞州,鼓励鄞州企业和高校院所资源合作创办工业设计机构,对我区产业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按机构实际投入(购房除外)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为20万元。

(六)加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8、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继续对在我区注册,且对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资金有效供给。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9、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继续为中小企业提供委托研发、设计和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当年仪器设备、软件、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引进、场地改造等新增投入,给予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为20万元。对获年度市、国家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服务环境改善类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二、2011年科技创新政策

(一)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对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4%以上(其中R&D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3%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比重要求达到6%以上。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的研发投入额不受100万元的限制。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实行就高补差)。

3、继续实施“双十工程”扶持计划。每年择优确定十个涉及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和十家高新技术重点企业、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4、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10万元。

5、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区信息化应用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6、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同一奖项的区级奖励经费实行就高补差)。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2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

7、积极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8、改善科技创业投融资环境。对在我区新注册建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分别给予创办资助、投资贴息和损失补助。

9、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软件集聚区建设,对软件企业引进落户、软件研发、资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分别给予资金补助。

(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10、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开展各种方式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合作,对于双方达成的技术引进(开发)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项目,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开发)费用的10%-4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各类专利按其属性,每件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12、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机制。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各级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境内外专利维权,对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给予30%资助,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专利数据库等有关的专利保护和运用工作。

13、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利用自主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当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经立项认定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14、支持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投入、多种形式的独建或联建服务机构和平台,经上级认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

16、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支持各种力量兴办和参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给予启动经费资助、租金减免、创收补贴等优惠。

三、2011年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创新外资利用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1、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对新批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类项目外),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对投资总部经济、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咨询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重点奖励,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设立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30%以上,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新批商业地产和旅游地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在1000万—3000万美元的(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实到外资在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8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实到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新批商务楼宇地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在1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实到外资在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6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实到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现代农业利用外资。对当年新批的农、林、牧、渔业外资一产项目(除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外),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鼓励世界500强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鄞州区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2000万美元的(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给予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注册资本大于等于30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鼓励区内民营企业通过外资嫁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企业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和境外上市后返程投资。当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扩股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企业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区内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后再回到区内投资的,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再奖励10%给企业。

7、鼓励开展商业物业和标准厂房招商。鼓励外商租赁商业物业或标准厂房落户,当年新批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并投产经营的租赁项目,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承租方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项目属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承租方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设立商业物业和标准厂房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整合全区商业物业、标准厂房资源,统一策划宣传,组织开展各类商业物业、标准厂房招商活动。

8、促进土地有效供给。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土地出让价格和“招拍挂”时前置条件设置方面给予支持。

9、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对通过委托招商引进鼓励类外资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质量给予引荐机构(人)不超过实到外资5‰的奖励,奖励额度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对受区外经贸局委托开展的各类招商活动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利用客户渠道为我区引进外资的企业经营者根据引资额度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优化外贸结构,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10、突出重点树强扶优。开展“外贸强企优企”评选活动,根据外贸进出口实绩、社会贡献、增长幅度、产业(商品)类型、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定40家外贸强企和20家外贸优企,对评选出的“外贸强企优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参考《鄞州区外贸树强扶优鼓励办法》(鄞政办发〔2010〕139号)文件。

11、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对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重要装备的进口,并用于区内企业技术提升的,每美元给予不高于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国家鼓励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每美元给予不高于0.01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

12、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每出口2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区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3万元人民币奖励,同时获商务部、省(市)、区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0.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逐国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按照马德里协定或类似协定进行多国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2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企业产品采取国际通行标准,当年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给予不高于50%的认证费用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8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为外贸出口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检测、设计服务的各类研发机构(中心),给予每家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

13、鼓励企业参展,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除市级以上补助外,区财政给予每个摊位不高于3000元人民币的配套补贴。对参加由区外经贸局统一报名、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综合展务费补贴(具体办法另定)。同时,安排境内外市场开拓经费100万元人民币,“打私”工作经费20万元人民币,用于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

14、积极防范出口风险,提高应对能力。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当年度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对积极应诉,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诉讼的企业,给予40%的律师费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支持各类行业国际商会建设,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行业国际商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支持。

15、强化外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熟悉世贸规则、掌握涉外法律、了解先进科技、精通外国语言的各类人才,吸引更多留学人员来鄞创业。大力引进和培养一批国际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全球视野的公共管理人才队伍。安排50万元人民币用于市、区组织的各类外经贸人才招聘、培训等活动。

16、支持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为促进我区外贸出口而设立的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公共检测检验、公共技术研发、公共信息咨询与服务、公共展示、公共认证与注册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拓宽对外合作渠道,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17、鼓励企业设立境外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外经权的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经批准在境外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等,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对经批准在境外设立销售公司及产品分拨中心、重点贸易中心(市场)的、开发境外资源的及在境外并购、收购项目的企业,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上的奖励人民币15-3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

18、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营业额按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新增按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9、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新批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一个项目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对外经企业的年费及在境外实施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国内投保的保险费用、境外外派人员安全保险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对经要求赴境外处理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费用给予不高于60%的资助;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营销机构及网络,带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给予2-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参加境外机构年检、年报成绩优秀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经市、区外经贸局确认的境外联络点给予2-5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

20、努力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氛围。安排100万元人民币“走出去”促进经费,用于提供境外投资信息、可行性论证、重点课题研究,组织企业参加境外考察活动补助,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及境外企业管理人才、跨国经营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补助,引进境外驻甬机构等工作。

(四)加大引进和培育,促进离岸外包发展

21、大力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切实提升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的能力。在开办经费、经营场地、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离岸业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具体参照相关实施细则。

四、2011年现代服务业政策

继续按照“近期促投入、中期抓产出、远期呈协调”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积极推进“选项目、提能级、重产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支撑体系。通过引进培育一批品牌商务商贸企业、总部型企业,大力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拓展物流业态,引领现代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服务企业“双二十”工程实施办法,排定20强、20佳企业,并评选出相关行业明星企业。同时对“双二十”企业按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文件和2011年度实施细则执行。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发展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五、2011年企业上市和金融政策

(一)推动企业上市梯队建设

1、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软件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其他企业和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在境内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入本区须超过1亿元;区内企业收购区外的上市公司成为最大股东后,相应投资收益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区拟上市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规范要求,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予以补助,拟上市企业申请享受该项补助的,须对上市进程作出承诺。区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前一年度,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区留成部分,予以补助。区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公司上市当年起三年内,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次年起三年内,年度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根据在我区投入的融资额最高奖励100万元。区内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区内其他企业,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予以补助。

(二)推动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和层级提升

4、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鼓励各类主体参与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业务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股权融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5、鼓励引进外资银行等机构,提升金融服务层次和辐射带动功能。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保障力度

6、优化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完善考核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扩大信贷供给,强化风险防范,加大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保障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鼓励金融机构强化对新兴产业和微小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对区内银行支持文创产业、青年创业和“三农”等当年新增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区内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引导新兴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融资余额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村镇银行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9、全面深化拓展“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与区域经济互促共赢、良性发展。具体政策按照“鄞政办发〔2009〕243号”、“鄞政办发〔2009〕242号”文件执行。

六、2011年企业人才开发政策

(一)强化人才引进

1、加快引进领军拔尖人才。在注重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同时,加大引进企业领军拔尖人才,对我区社会经济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给予重点支持。对列入区人事部门年度计划的招聘会,免费提供宣传、摊位等费用;通过区人才中心参加双休日宁波人才市场招聘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摊位费用优惠。打造网络高端人才交流平台,免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聘广告;免费在市人才市场报鄞州专版刊登人才需求信息。

2、鼓励企业加快引进柔性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柔性人才可以参照鄞人〔2007〕19号文件规定领取工作生活津贴;随柔性引进人才生活的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可以由教育部门根据居住就近原则,在我区学校内优先安排,并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柔性人才在人才培养、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我区同类人员待遇,暂无居所的,可租住区人才公寓。

3、鼓励企业加强海外智力引进。根据鄞政办发〔2010〕83号文件,继续实施“海外工程师”年薪及合作团队建设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市外专部门审核的聘用企业,区级按市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10 -30万的配套资助;支持企业更加积极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国外智力项目,由区财政按上级资助经费不高于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到境外招聘外籍专家,通过区人事部门组织外出招聘的,给予一定的差旅费补助。加强留创园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大海外留学人才来鄞创新创业的政策优惠力度。

4、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对于获评省、市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筛选重点企业列入各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后备库,对于列入后备库企业和已获评企业在团队人才引进、培养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速培养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

5、加强对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资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培训研修和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予以资助;继续在我区企业中选送20名左右中青年技术骨干到高校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

6、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报考国际项目管理人员认证(PMP)、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IPMA),参加相关培训,凭证书给予不高于30%培训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其他国际认可的专业资格,凭证书给予不高于30%培训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7、充分发挥企事业培训基地作用。对我区企事业培训基地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短期培训,费用较大的,一般给予不超过培训总费用20%的资助;吸收同行业对外开展培训的,适当增加资助比例,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加大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基地建设力度,对完成培训及落户鄞州指标的基地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三)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智力合作

8、加大校企智力合作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在智力项目、顾问聘请、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鼓励高校院所专家带领博士、硕士研究生到鄞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在此期间中给予研究生发放生活补助,具体金额参照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发放标准(博士1200元/每月、硕士800元/每月),每名学生每年最多发放2个月。

9、启动教授(专家)工作室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教授(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合作,设立教授(专家)工作室,围绕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开展新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对经过区人事部门评选表彰的工作室,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根据运作情况,三年内可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资助。

10、加快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科研经费资助额提高到20万元;鼓励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已有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情况下,每新增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当年再增加一次性科研经费5万元。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2年期内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市财政另外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在鄞州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安家补助经费增加到30万元,分3年(每年10万)核拨给用人单位。

对列入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除市里3万元资助外,区财政另配套7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博士后培养经费、安家补助经费等参照国家、省级工作站标准给予资助。

博士、博士后与创新实践基地(或基地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创新实践活动,并且每年在基地内的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给予每位博士、博士后每年最高2万元的科研津贴,享受时间最多2年。

(四)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1、建立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积极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事业在编人才,对引进的鄞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急需的符合一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其编制可以挂靠在储备中心,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标准建立保障机制。

12、加大高层次人才的保障力度。继续对符合鄞人〔2007〕19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区财政发放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其中受补助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类人才明确为在企业劳动生产一线工作并持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才,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副高职称人才每月工作生活津贴标准调整为500元。

13、完善高层次紧缺人才激励机制。对在企业工作的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在职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新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员奖励6万元,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4万元,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市“4321人才工程”第二层人员奖励2万元。新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新取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奖励5万元。继续设立镇乡(街道)引进高素质人才奖,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力度。提高“鄞州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重才爱才单位”的奖励力度,“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奖金分别提高到10万元、5万元,重才爱才单位奖金提高到20万元。

七、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中,工业经济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科技创新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开放型经济政策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现代服务业政策由区现代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企业上市和金融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企业人才开发政策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部门要做好相互衔接工作。除特别约定外,实行“一项一策”、“一企一策”、“一园一策”、“一事一议”以及“退二进三”等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外资项目在批准后第二年到位的实到外资,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三)对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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